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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116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11民终11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怀英、刘秀红、乔秀青因与被上诉人衡水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怀英、刘秀红、乔秀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4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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