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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554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233民初55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21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杨奉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荣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克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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