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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121号之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1111民初1121号之一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20

审理经过

原告汤大顺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大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克勤

人民陪审员马卓毅

人民陪审员黄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顾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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