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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4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832民初4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1-29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丙玉与被告张继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莫丙玉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给予原告7个工作日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被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莫丙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成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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