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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22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1023民初12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1-0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年、戴洪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年、戴洪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德年、戴洪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扬州成宇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丹华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四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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