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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75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581民初117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5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飞东、胡朝华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飞东、胡朝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市凯隆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先锋

人民陪审员俞祚永

人民陪审员瞿元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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