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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申42号房屋迁让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民申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建明、陈雪花因与被申请人易星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2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建明、陈雪花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建明、陈雪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建明、陈雪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健

审判员许敏

审判员过坚列

裁判日期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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