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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43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503民初94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5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与被告江杜荣、蔡梅英、蔡梅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以拟与江杜荣、蔡梅英、蔡梅香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李华清、丰泽区铭鑫模具加工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玉婷

审判员郑丹红

代理审判员吕俊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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