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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25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甘0105民初12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9-08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市孔家崖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兰州市孔家崖街道办事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孔家崖街道办事处撤诉。

由于原告兰州市孔家崖街道办事处在撤诉时未缴纳预收案件受理费556元,故不再负担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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