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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32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新0104民初53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30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许东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东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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