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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65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1民终165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2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骏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骏、被上诉人东北师范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芳、原审第三人刘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为3109元由上诉人马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李迪

代理审判员张新华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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