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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04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津0113民初50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1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意振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意振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薄意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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