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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25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211民初125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0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国伟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塘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晓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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