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苏0116民初379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16民初379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0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兵、侯宗勤诉被告李德峻、南京六合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兵、侯宗勤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兵、侯宗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长兵、侯宗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长兵、侯宗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屠本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绪


上一篇:(2016)吉0204民初6号房屋拆迁安置...

下一篇:(2016)苏0211民初1250号房屋拆迁...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