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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41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巴州民初字第4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0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巴中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文胜、马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委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鹏云

人民陪审员张清华

人民陪审员王儒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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