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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4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4 阅读次数:

案号:(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05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国有固始林场、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会兰、赵海林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国有固始林场的委托代理人焦俊峰、焦建国,上诉人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波,被上诉人赵海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陈钢

审判员吴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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