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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二终字第4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天民二终字第4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9-3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向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5元,减半收取5942.5元,由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李虓晖

代理审判员朱金平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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