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702刑初263号非法行医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非法行医
案 号 (2020)皖1702刑初263号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1702刑初263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1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1长期在本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境内开设“贵池梅龙钱某1口腔诊所”,自2010年起钱某1在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未继续获取资质,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口腔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证件,被原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行医直至2020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钱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钱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1于2001年1月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2004年12月18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2001年起钱某1一直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0年起上述证书均超过有效期,钱某1在无有效证件、未取得口腔医师等资质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牙科诊疗活动,于2010年4月、2013年1月先后两次被原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局行政处罚,钱某1在受到“取缔违法行为、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罚款7000元”的处罚后,仍继续在本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港社区园林路66号一楼门面的“贵池梅龙钱某1口腔诊所”内从事镶牙等诊疗活动。2019年4月30日,本市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到该诊所内检查,发现钱某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口腔医师资格从事口腔诊疗服务,责令立即停止开展一切口腔诊疗活动,同年9月27日,民警在该诊所内将仍正在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钱某1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牙椅、洗牙器、口镜等相关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就诊病人登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包燕、韩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钱某1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查封、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1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1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杨万松
人民陪审员 史政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