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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702刑初357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案  号    (2020)皖1702刑初357号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刑初357号

自诉人刘某1以被告人李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1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1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刘某1撤回刑事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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