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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623刑初911号陆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次数:

陆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623刑初911号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3〕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景平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景平及其辩护人郭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在利辛县中疃镇,侯某于2023年9月29日因病去世,房屋内存放火纸和爆竹,侯某儿子武某3与武某4因房产归属发生矛盾。2023年10月4日6时许,被告人陆景平(武某4妻子)前往侯某家中,点燃侯某屋内火纸,房屋被引燃,引发的大火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景平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景平辩称其在婆婆侯某屋内点着火纸诉苦,后来什么都不知道了,不知道火怎么着起来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陆景平系主动到案,虽然前两次未如实供述,但之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且取得其丈夫谅解。综上,建议对陆景平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利辛县中疃镇居民侯某去世,侯某的房屋内存放了火纸和爆竹等物,侯某儿子武某3、武某4因该房产归属发生矛盾。2023年10月4日6时许,被告人陆景平(武某4妻子)前往侯某家中,点燃了侯某屋内存放的火纸,致侯某房屋被烧毁,引发的大火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消防队赶到后将大火扑灭。经评估,被毁损房屋等直接损失人民币935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受案、立案情况。

(2)归案经过,证明2023年10月4日,陆景平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中疃派出所配合调查。

(3)户籍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安徽徽鉴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徽鉴评估[2023]S第0206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标的物直接损失价格9354元。

2.视听资料,从监控视频显示陆景平走进侯某家后,侯某家冒出浓烟,周围邻居到侯某家门口围观及消防队将火势扑灭的相关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10月4日,民警对侯某家现场勘验的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1证言,证明10月4日6点多,他发现侯某家屋脊上冒烟了,赶紧打电话告知武某4。他骑电动车到侯某家门口看到武某4家属陆景平坐在门口哭,屋里堆放的火纸已经着起来了,一会听到屋里有爆竹爆炸的声音,火势很大,他拨打了119。消防队和派出所的人都到了。他没看到屋里有遗像,后武某4来把陆景平弄回家了。收废品姓冯的住在侯某家北边,两家墙挨墙,姓冯的看火势大危险,拿钳子把南边墙上的电线剪掉了。侯某西南角的位置还有一个收旧衣服的厂房。

(2)证人冯某证言,证明他是收废品的,他的房子在侯某房子北边,南边是杨某的房子,西边的厂房也是杨某的,杨某把厂房出租给别人收旧皮鞋服装的,东边是水泥路,侯某家屋外有高压线。10月4日早上6点多,他看见武某4家属陆景平进到侯某屋里,后他家属武某2看见侯某屋里着火了让他去看看,他看见武某4和武某1拽着陆景平朝路上走,后陆景平离开现场,陆景平没救火,也没昏迷。这时候怀翠屋里开始大冒烟,火势很大,因为屋外有电线,侯某家的电表和他家的电表在一起,他怕烧到自己家便从家里拿钳子把电线剪掉了。后来火势很大,屋里还有爆竹炸裂的声音,整个房屋都烧毁了,房梁都烧塌陷了。消防队和警察的车都到了,一会火被扑灭了。

(3)证人武某2证言,证明侯某北边是她家的房屋,南边是杨某家,西边是武某1东边后院。侯某去世没多久,屋里放的有火纸、爆竹、家电,房顶有太阳能。10月4日早上6点半,武某1说看见侯某家冒烟来看看,她走近一看侯某的房子果然冒烟了,赶紧让老公冯某去看看,冯某说刚才侯某儿媳陆景平来了。她和冯某出去看火势很大,她家跟侯某家挨着,她怕烧到自己家要报警,武某1说已经报过警了。屋子上面有电线,冯某一共掐断两根电线,火越着越大,她听到爆竹炸裂的声音。后来火被消防员扑灭,侯某的房子被烧塌,里面的东西也被烧完了。

(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侯某的西边挨着武某1家后院墙,北边是收破烂的家,南边是她家的厂房,东边是一条水泥路。侯某家屋里有冰箱、床、火纸,屋顶上面有太阳能。10月4日6点多,她在楼上看见侯某屋脊冒烟,下楼想报警,刚出门侯某房顶就塌了。她给丈夫杨某打电话讲火势大别烧到自己家,她刚想打电话报警,消防员来了,她担心爆炸让消防员小心一点。火势扑灭后,她看见侯某屋里的东西都烧完了,房顶也烧塌了。

(5)证人杨某证言,证明10月4日6点多,他下地干活时看见侯某家着火了,侯某的大儿媳陆景平跪在侯某门前哭,武某1在××路走,陆景平不愿意走,他就走了。在地里干活时,家属张某打电话讲侯某的房子着火了,差点烧到自己家的房子,武某1报警了。侯某房子北边是收废品的,收的废品堆积的满满的,南边是他的十二间房子,西边是他的厂房,东边是水泥路。侯某家有成堆摆放好的成捆火纸,房里的东西也烧完了,房子都塌了,外面有电线,很危险。

(6)证人武某3证言,证明2023年10月4日6点多,六叔武某5打电话说母亲侯某的房子着火了,他骑电动车去看到房屋门口停了三辆消防车,消防队已经把火扑灭,屋里的东西都烧完了。侯某屋里有六七十捆火纸、几张桌椅、板凳、两张木床、一个空调、三大盘爆竹,还有十多箱子牛奶、饼干、八宝粥之类的东西,房屋上装的太阳能。侯某房屋的地皮是哥哥武某4的,房屋算他们俩的,在房子着火的前一天,他跟武某4闹矛盾,经中疃派出所调解处理了。即使是哥嫂的原因导致房屋被烧毁,毕竟是一家人没有多大矛盾,他也原谅他们。

(7)证人武某4证言,证明2023年10月3日,母亲三期,亲戚都来烧纸,他和兄弟武某3因为母亲侯某生前的房产打起来了。2023年10月4日早上,他到母亲门口时,看到陆景平坐在门口外边的地上哭,武某1拉陆景平,陆景平不走,当天陆景平没有休克,他和武某1把陆景平架走了。母亲生前住的屋内存放四五十捆火纸、六盘爆竹、一台挂壁式空调、旧家具和一些破衣服,还有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火纸和炮堆放在老房子南墙边上,他去时火已经着的很大了。房子北边紧挨着收破烂小冯家的三层楼房,南边四间地皮的距离是姓杨长胜家的三层楼房,东边是大路,西边是墙头。

4.被告人陆景平的供述与辩解,她婆婆侯某9月28日去世,办事剩的火纸等东西都放在侯某屋里。10月3日给侯某上三期坟,武某4的三个老表、武某3和武某4打起来了,报警后派出所给双方调解的。10月4日早上天亮时,她从家里拿打火机到侯某屋里,因为头天打架的事心里有怨气和委屈,从房间靠南墙的火纸堆里抽出几捆火纸,用打火机点着了火纸,坐在靠门口的位置对着侯某的遗像诉苦,之后大脑没有意识了。武某1和他说话,她要往火里跳,武某1拉着她,后武某4和武某1把她往大路上拉,武某1打电话报警,武某4把她拉回了家。侯某家和北边人家的房子紧挨的,南边那家是收废品的,后面靠西的位置有个大的铁皮房,东边是大路,附近住家户里有人居住。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景平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景平辩称其在婆婆屋内烧纸诉苦,不知道火怎么着的,经查,陆景平婆婆才去世几天,家中堆放了几十捆火纸、爆竹等物品,陆景平早晨即从家中拿打火机到婆婆屋内焚烧火纸,据现场证人证明房屋着火时陆景平坐在门口哭的,没有救火行为,且火势很大,房屋、室内物品均被焚毁,经利辛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发现涉嫌放火犯罪,陆景平的辩解违背习俗和常理,即使放火烧毁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以放火罪论处,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陆景平有自首、取得其丈夫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陆景平虽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陆景平取得其丈夫的谅解,可以酌情对陆景平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景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4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妍

审判员陈洪旭

人民陪审员张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朋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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