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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311刑初331号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次数:

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311刑初331号

指控事实

2023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在蚌埠市××路××路交叉口附近的一酒吧饮酒。次日凌晨0时10分许,曹某驾驶皖CE××**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蚌埠市淮上区国购广场的亲戚家,同日0时31分左右,当曹某驾车沿朝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街路口时,追尾碰撞到同方向崔某驾驶的皖CV××**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崔某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赶至现场。民警发现曹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将其带至淮上区康桥医院提取血样待检。

2023年10月1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

2023年10月2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某具有前科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晶晶

书记员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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