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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311刑初312号王某、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次数:

王某、蔡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311刑初312号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APP认识上线,上线许诺使用一张银行卡给其报酬两千元,其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蔡某某。后,王某某、蔡某某在明知上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给上线转移资金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帮助。王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人民币,下同),蔡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

经统计,王某某提供的卡号为6217********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28********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17********的浦发银行卡账户共流入涉案资金396492元,其中包括被害人秦某被骗资金20000元、罗某被骗资金30000元、严某某被骗资金26123元、廖某被骗资金23000元、李某某被骗资金30000元、刘某某被骗资金26000元、候某被骗资金6000元、朱某某被骗资金10000元、赵某某被骗资金10000元、朱某被骗资金3000.10元、李某某被骗资金2500.10元、刘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

蔡某某提供的卡号为6217********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2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28********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共流入涉案资金251494.6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被骗资金34000元、王某被骗资金6000元、农某某被骗资金5000元、袁某被骗资金50000元、蒋某某被骗资金6000元、赵某被骗资金5000元、黄某某被骗资金15000元。

2023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将蔡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果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果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王某某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及扣押的银行卡,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启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志杰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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