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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02刑初284号金某某、潮某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次数:

金某某、潮某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802刑初284号

控辩方主张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潮某以营利为目的,共谋在安庆市迎江区某广场某栋某室开设线下棋牌室,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场所以安庆点炮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收取台子费的方式抽头渔利。二人约定由金某某负责日常经营,潮某负责提供资金、租赁营业场所,营业所得由二人平分。二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15786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0元。

2022年8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次日,被告人潮某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金某某华为手机一部。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元;被告人潮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耿某、查某、王某、吴某、林某等证人证言(附相关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被告人金某某、潮某的供述和辩解(附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潮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租赁赌博场所、设立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和服务,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场所涉赌资共计人民币315786元,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潮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潮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潮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暂扣于公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潮某为非法牟利,提供赌博场所、组织赌客进行赌博,二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潮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潮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某某、潮某已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元、3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公诉机关负责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某某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小红

人民陪审员徐乾婷

人民陪审员高永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沈超慧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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