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军律师论醉驾系列之一:醉驾的前世今生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作者:袁兴军律师
现在醉驾案件几乎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广大民众必先诛之而后快。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以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相当轻微,违法成本异乎寻常的低廉。下面详细梳理一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
1955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第四十四条二项仅仅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最严重的的后果只是扣留驾驶执照。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入刑经历了三个阶段:
2008至2009年:民间呼吁醉驾入刑。2009年1月21日,河南三门峡市,宝马司机醉驾致6死7伤;6月30日,江苏南京市私营老板张明宝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其中有一位一尸两命的孕妇;8月4日,浙江杭州市在刚刚画好的爱心斑马线上,醉驾司机魏志刚撞死一名16岁的少女。醉酒驾驶在社会中造成强烈反响,民间对醉驾入刑的呼声强烈,但此时仍存在醉驾属于何种刑事犯罪等问题。
2010年:醉驾被确定入刑;这一年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在社会中再度掀起轩然大波,而同时就在这一年,公安部长孟建柱也表示将加大酒后驾车处罚上限和惩处力度,并明确表示醉驾应该入刑。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关于增加醉驾案件的建议”的提案。施杰律师可能没有预料到醉驾会成为第一大罪名。
2011年: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随着汽车制造业的蓬勃发展,机动车数量必然迅猛增加,喝醉酒后驾车、飙车和其他危险的驾驶行为造成重伤而死亡的惨案频繁出现,社会和舆论要求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呼声日益增高。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框架下,危险驾车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际结果发生和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的通常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严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做出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人们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醉驾案件的规定,无疑是对人民群众意愿的积极回应。
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2019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醉驾案件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2021年上半年,醉驾稳坐第一大罪,数量远超第二名的盗窃罪。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主要办案数据,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173941人,同比上升54.6%;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97366人,同比上升15.8%;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51997人,同比下降10.5%。
上述历史脉络反映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性质由违法变为犯罪,法律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从罚款转变为人身自由刑。尽管公安机关打击力度雷霆万钧,但是醉驾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