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委托金亚太律师辩护后改变定性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1-08-10 阅读次数:
作者:李央、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夜,王某和同伴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大排档内喝了一瓶白酒,稍事休息之后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上了沪陕高速公路,同时也开启了死亡之旅。车辆行驶到肥西县高刘镇路段时,前方车辆通行遇阻,王某驾驶重型货车连续撞击十二辆机动车,导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七十余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肥西县高刘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视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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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难点:
1. 大排档监控可以看到王某和同伴饮酒。
2. 王某自称在事故中受伤腹部疼痛,但是体表无外伤和诊断证明。
3.王某次日打电话投案,自首路上被警察抓获,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自首。
4.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饮酒后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量刑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没有能力向受害人支付任何赔偿款。
办案经过:
1.辩护人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查明王某受伤后活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取高刘镇宾馆、诊所、小超市、沿途等相关视频,宾馆工作人员、诊所医护人员、小超市工作人员的言词证据等。着重要求公安机关将王某羁押前到医院体检材料入卷。查明王某受伤情况以及投案自首路上遇到警察的事实。
2.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和程序错误,辩护人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交警支队责令下级重新调查、认定。尽管最终没有改变责任认定结果,但是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维护了程序正义。
3.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交换意见,出具了《改变罪名意见书》,经过充分沟通,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
4.公安机关一直强调王某是被抓获归案,不认定为自首。检察院也认为很难认定为自首。经过辩护人积极有效的沟通,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最终认定为“视为自首”。
办案结果:
2021年7月30日,辩护人收到判决书。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自首,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难能可贵的是判决书用三页A4纸篇幅详细记载了辩护意见,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辩护人随即会见了王某。王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明确表示不再上诉,对辩护人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高度肯定。王某妻子一再对辩护人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办案感悟:
交通事故现场惨烈,触目惊心。交通安全无小事,生死就在一瞬间。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行车过程中保持精力高度集中,千万不要浏览手机。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酒驾、无证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离开现场,否则将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作者简介:
李央律师,中共党员,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双证,退役军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部队历练多年,立过功,获过奖。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如建设工程、劳动争议、侵权损害、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以建设工程案件居多。工作严谨,认真负责,尽心尽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袁兴军律师,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积累了二十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检、法制、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经验。前刑事案件痕迹检验鉴定人,取得处理交通事故中级资格,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主办过故意杀人罪等大案要案。亲自勘查几百起刑事案件现场,近距离会同法医解剖大量尸体,亲自高质量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交通事故案件。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善于从司法人员视角审视案卷;注重侦查阶段辩护,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在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撤案、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