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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初字第335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鲁刑初字第33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3-12-31

审理经过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张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5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晁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8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某9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桥、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洪,被告人程某2及其辩护人许学敏,被告人曾某3及其辩护人路自立,被告人郭某4及其辩护人贺胜利,被告人姚某5及其辩护人李海超,被告人王某6及其辩护人李凤伟、丁保义,被告人晁某7及其辩护人陈改,被告人黄某8、胡某9,被告人周某10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某1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14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张某1开始涉足沙场、铝矿等资源生意。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1通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壮场面,或以威胁他人等方式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继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被告人张某1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1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曾某3、郭某4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程某2、晁某7、周某10、王某6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通过在鲁山县或平顶山市新城区等地开设赌场或为其他赌场提供保护等手段攫取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给人民群众形成了较强心理威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序。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1等人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东滍村姚某5开设的赌场赌博时,张某1伙同被告人程某2借故对参与赌博的李某29进行殴打,致李某29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9之损伤属轻伤。

2、2011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1、曾某3、王某6、马某28(在逃)等人在鲁山县观音寺乡太平堡村张某1、王某30二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时,因被告人胡某9向张某1索要借款,引起张某1不满。张某1即伙同被告人曾某3、王某6、周某10等人当众对胡某9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胡某9之损伤为轻伤。

3、2012年2月,鲁山县城关镇居民李某20之弟李某21在本县马楼乡许庄村芹菜沟组开办砖窑场时,与王书晓发生矛盾纠纷。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1受李某20之邀,纠集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及李某25、马某26、介某27(三人在逃)等人去到李某21砖窑场。当被告人张某1等人在砖窑场碰到前去要账的马楼乡官店村村民陈某22、陈某23、王某24等人后,张某1指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李某25、马某26、介某27等人强制命令将前去要账的人蹲在地上,将其控制。因陈某22、陈某23未听从其命令,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以及李某25、马某26、介某27等人即上前对陈某23、陈某22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22所受损伤属轻伤。

三、开设赌场罪

1、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5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韩寨村、水牛屯、李庄村、西滍村、东滍村等地开设赌场,采用“推报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姚某5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牌具、组织人员为赌场放哨等服务,每次按参赌人员赢钱的10%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达数千万元。为了赌场能够正常运行,2010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姚某5邀请被告人张某1为其赌场维持秩序,张某1先后分派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到平顶山市新城区姚某5开设的赌场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为姚某5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每次赌场结束后,由被告人姚某5向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发放工资,并付给张某11万元、2万元不等的看场费。

2013年6月份至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5伙同徐文正(在逃)等人在平顶山市叶县马庄乡水郭村租用“铁老随”的房子开设赌场,以“推报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姚某5等人联系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牌具、免费茶水、安排岗哨等服务,每次还按赢钱的10%抽头渔利,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2、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1伙同鲁山县城关镇居民王某30(另案处理)等人在鲁山县董周乡、库区乡、观音寺乡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某30指派朱某31(在逃)负责找场地,联系接送参赌人员,安排岗哨等事务,王某30、张某1等人每次按参赌人员赢钱的10%抽头渔利,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数百万元。2011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9在明知道王某30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开设赌场。

四、赌博罪

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鲁山县城关镇居民王某30等人在鲁山县董周乡、库区乡、观音寺乡等地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6长期在赌场上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

五、窝藏罪

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鲁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3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8在明知张某1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为张某1提供手机,让其与外界联系,帮助张某1逃匿。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有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某1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某3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4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某2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晁某7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6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周某10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5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9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8构成窝藏罪。认为被告人曾某3、郭某4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姚某5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1辩称,其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2.起诉书指控的三起寻衅滋事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3.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认定为赌博罪。

被告人程某2、曾某3、郭某4、晁某7、周某10均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其辩护人均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

被告人王某6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王某6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

被告人姚某5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5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属情节严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晁某7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9庭后书写了悔罪书,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黄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10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某1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14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张某1开始涉足沙场、铝矿等资源生意。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1通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壮场面,或以威胁他人等方式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继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被告人张某1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1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王某6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周某10于2011年9月4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在鲁山县或平顶山市新城区等地为他人开设的赌场看场子,获取一定的钱财。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形成了较强心理威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茹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证言,证实了张某1等人在马楼砖厂对陈某22实施殴打的事实。

(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郑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了姚某5在新城区开设赌场,以及张某1等人参与处理姚某5赌场矛盾纠纷的事实。

(3)证人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翟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了张某1等人在观音寺乡赌场上对胡某9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

(4)证人钟某某、宋某某、常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了宋鹏与张某1儿子发生过矛盾的事实及张某1殴打崔二东的事实,以及2005年张某1在鲁山县马楼乡关庙杜开沙场和王某32发生过纠纷的事实。证实了张某1已经对群众产生了较强的心理强制。

(5)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证言,①证实了王某6赌博、姚某5开赌场的情况。②证实了张某1等人殴打李某29的情况。③张某1、曾某3、郭某4、王某6、程某2、周某10等人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组织关系,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④证实了姚某5开赌场,胡某9在赌场上放铳,以及张某1殴打胡某9的事实。

(6)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陈述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了遭到张某1等人殴打的事实。

(7)被告人张某1供述了①姚某5开设赌场期间,张某1派曾某3、郭某4、程某2等人给姚某5赌场看场子、维持秩序的事实。②张某1和帅在八马茶社发生过矛盾。③殴打李某29、胡某9、陈某22、崔二东的有关情况。④证实张某1在被网上追逃期间通过黄某8与外界联系的事实。⑤张某1入股77度KTV和美食城的事实。

(8)被告人曾某3供述了①曾某3等人跟随张某1的情况。②姚某5开赌场及给姚某5赌场看场子的情况。③王某6长期参与赌博的事实。④证实了胡某9放铳及张某1、王某6、周某10等人对胡某9殴打的事实。⑤通过黄某8与张某1联系的情况。⑥证实了张某1与朱某31发生矛盾的事实。⑦证实了晁某7、程某2、郭某4、周某10殴打陈某22的情况。

(9)被告人郭某4供述了①在姚某5赌场维持秩序。②张某1和帅发生矛盾的事实。③证实了殴打朱某31的情况。④证实了张留群等人殴打陈某22、崔二东的事实。

(10)被告人程某2供述了①在姚某5赌场维持秩序。②姚某5开赌场的情况。③张某1与帅发生矛盾的情况。④在姚某5赌场殴打李某29。⑤殴打陈某22的事实。

(11)被告人晁某7供述了①到姚某5赌场维持秩序。②姚某5开设赌场。③张某1和帅发生矛盾。④殴打朱某31的情况。⑤殴打陈某22的事实。

(12)被告人周某10供述了到姚某5赌场维持秩序、殴打胡某9、朱某31,到马楼砖厂殴打陈某22。

(13)被告人王某6供述了①姚某5开赌场的情况。②胡某9在王某30赌场放铳。③与张某1殴打胡某9。④自己参与赌博的情况。

(14)被告人姚某5证实了①姚某5开赌场、张某1派人维持秩序。②和沙二宝发生矛盾,请群哥帮忙。③张某1殴打李某29的情况。④张某1和帅发生矛盾的情况。⑤在水郭开赌场的情况。⑥王某6赌博的情况。⑦张某1入股77度KTV的事实。

(15)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晁某7、周某10系主动到案,其余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6)前科证明。证明本案被告人胡某9、郭某4、曾某3、晁某7、王某6、姚某5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某1、程某2、黄某8、晁某7、•周某10有前科,其中程某2构成累犯。

(17)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张某1到案后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干儿子周孩孩即周某10的相关情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张某1提供的情况,查实了犯罪嫌疑人周孩孩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通过对周孩孩的亲属作劝投工作。周孩孩于2013年8月13日到鲁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1等人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东滍村姚某5开设的赌场赌博时,张某1伙同被告人程某2借故对参与赌博的李某29进行殴打,致李某29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9之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2、2011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1、曾某3、王某6、马某28(在逃)等人在鲁山县观音寺乡太平堡村王某30开设的赌场赌博时,因被告人胡某9向张某1索要借款,引起张某1不满。张某1即伙同被告人曾某3、王某6、周某10等人当众对胡某9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胡某9之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民事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2012年2月,鲁山县城关镇居民李某20之弟李某21在本县马楼乡许庄村芹菜沟组开办砖窑场时,与王书晓发生矛盾纠纷。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1受李某20之邀,纠集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及李某25、马某26、介某27(三人在逃)等人去到李某21砖窑场。当被告人张某1等人在砖窑场碰到前去要账的马楼乡官店村村民陈某22、陈某23、王某24等人后,张某1指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李某25、马某26、介某27等人强制命令将前去要账的人蹲在地上,将其控制。因陈某22、陈某23未听从其命令,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以及李某25、马某26、介某27等人即上前对陈某23、陈某22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22所受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民事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1、郭某4、姚某5、程某2、晁某7、周某10等人供述,被害人李某29、胡某9、陈某22陈述,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李某29、胡某9、陈某22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开设赌场罪

1、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5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韩寨村、水牛屯、李庄村、西滍村、东滍村等地开设赌场,采用“推报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姚某5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牌具、组织人员为赌场放哨等服务,每次按参赌人员赢钱的10%抽头渔利。2010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姚某5雇佣被告人张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到其赌场为其看场子。每次赌场结束后,由被告人姚某5向张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发放一定的费用。

2013年6月份至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5伙同徐文正(在逃)等人在平顶山市叶县马庄乡水郭村租用“铁老随”的房子开设赌场,以“推报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姚某5等人联系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牌具、免费茶水、安排岗哨等服务,每次还按赢钱的10%抽头渔利。

2011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9在明知道王某30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在其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开设赌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某5、胡某9供述,证人董某某、冯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证实。

四、赌博罪

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鲁山县城关镇居民王某30(另案处理)在鲁山县董周乡、库区乡、观音寺乡等地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6长期在赌场上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

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鲁山县城关镇居民王某30等人在鲁山县董周乡、库区乡、观音寺乡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王某30指派朱某31(在逃)负责找场地,联系接送参赌人员,安排岗哨等事务,被告人张某1在该赌场内充当门头,参与赌博,每次按参赌人员赢钱的10%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6、张某1等人供述,证人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证实。

五、窝藏罪

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鲁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3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8在明知张某1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为张某1提供手机,让其与外界联系,帮助张某1逃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1、黄某8、曾某3等人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2、曾某3、郭某4、晁某7、周某10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又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姚某5联系参赌人员,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筹码、资金、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9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8明知张某1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手机与外界联系,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曾某3、程某2、郭某4、晁某7、周某10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因其并没有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筹码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被告人张某1在王某30的赌场内充当门头,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是一种赌博的方式和行为,其行为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5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无证据证实,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3、郭某4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不足,其二人参加该组织的时间及在该组织中的作用与其他参加该组织的被告人相当,均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被告人张某1、程某2、曾某3、郭某4、晁某7、王某6、周某10身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2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三起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认定为赌博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晁某7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10的家属做劝投工作后,被告人周某10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0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姚某5、胡某9均已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鉴于三起寻衅滋事民事部分均已赔偿被害人,且两起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对涉案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王某6、晁某7、周某10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的意见及被告人王某6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王某6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张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曾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四、被告人郭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五、被告人姚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七、被告人晁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

八、被告人黄某8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

九、被告人胡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周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艳阳

审判员郭易

人民陪审员王三杰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研青

书记员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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