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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相威胁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24 阅读次数: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谨防网络交友陷阱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后,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某酒店内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实施强奸。在此其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QQ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交友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性侵的案例,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遇到侵害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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