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英国某技术公司诉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中外双方当事人系列纠纷全球一揽子和解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21 阅读次数:
英国某技术公司诉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中外双方当事人系列纠纷全球一揽子和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6-160-0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涉外案件/平等保护/能动履职/调解和解/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均是全球家电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英国某技术公司以某科技(苏州)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无线吸尘器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号为200780027328.*、名称为“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0)津03知民初128号民事判决,驳回英国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技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合议庭了解到双方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在全面梳理双方一系列纠纷的基础上,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双方矛盾,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包括该案在内的全球20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揽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收到调解书后,当事人双方均为此致信感谢。
裁判要旨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应当秉持“促进中外主体合作共赢、共谋创新发展”的调解理念,视情采取“全面梳理系列纠纷、搭建统一对话平台”的调解方法。通过能动履职、诉源治理,促成中外双方当事人对全球范围内的系列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帮助诉争双方从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解脱出来,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96条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128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1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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