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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富华诉六通音像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3-07-21 阅读次数:

 民事调解书

(2008)周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苗富华,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何营乡苗李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六通音像。

委托代理人:唐保山,住淮阳县西关,系六通音像店的工作职员。

案由: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苗富华诉六通音像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然赔礼道歉,销毁其私制的盗版光碟,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用度合计10000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六通音像停止销售侵犯苗富华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像制品。

二、六通音像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苗富华经济损失1400元。

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富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革

审 判 员 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 沈华秋

二○○八年玄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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