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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564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红波  王晗莉王翠

案号:(2017)浙06民辖终5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2-11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9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就本案被上诉人民事起诉状来看,本案另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夏履文明副食品商店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能够更为顺利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以后案件处理。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恶意选择管辖法院,河北悦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州市,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柯桥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本案中,另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夏履文明副食品商店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红波

审 判 员 王晗莉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奕灵

书 记 员 何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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