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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民初121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述涛  王红飞胡体兵

案号:(2018)豫16民初1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调解

审判日期:2018-06-27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全威世纪华联超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3、判令被告在《周口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淮阳县全威世纪华联超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含有“好太太”、“超强”字样的瓶装洗衣液;

二、被告淮阳县全威世纪华联超市同意向原告支付本案赔偿款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当庭予以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胡体兵

审判员  王红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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