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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529号之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玲  徐珺欧林宏

案号:(2019)浙01民初529号之一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4-03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货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昌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双方就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告答辩称: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不能与专属管辖冲突。涉案合同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此,涉案合同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昌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上述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昌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以及《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昌平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涉案协议管辖条款清晰明确,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告据此提出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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