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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民终417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薇  罗柳军罗乐

案号:(2019)赣04民终4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1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壹吾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吾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金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年11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签订《合作共赢合同协议书》及《附加合同》,上诉人授权被上诉人为九江瑞昌市特许经营HANSYP快时尚品牌男装的商户。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指定瑞昌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审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瑞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壹吾叁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薇

审判员 罗柳军

审判员 罗 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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