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9)豫09知民初189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孔德军  崔欣欣杨浩

案号:(2019)豫09知民初1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2-1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清丰县马庄桥镇振兴副食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清丰县马庄桥镇振兴副食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为1万元,又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崔欣欣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聪聪


上一篇:(2019)豫09知民初187号知识产权合...

下一篇:(2020)陕民辖终14号技术服务合同...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