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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知民初13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述涛  杜文杰胡体兵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1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12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鹿邑县东方明珠眼镜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胡体兵

审判员 杜文杰

法官助理魏婷书记员王明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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