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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知民初163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胡体兵  杜文杰王红飞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1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天骄星宇副食量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体兵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丁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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