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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610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马丽莎  冯燕罗健文

案号:(2017)川01民终161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4-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华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事务所)因与上诉人夏雪、被上诉人成都正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华诚事务所与夏雪均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诚事务所与夏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双方均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诚事务所与夏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华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与上诉人夏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成都华诚专利代理事务所和上诉人夏雪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丽莎

审判员  罗健文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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