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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民终721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霍楠  徐旭红刘颖

案号:(2019)皖民终7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8-29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沛熙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0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一审原告诉称

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智能制造管理系统开发项目(二期)》、《智能制造管理系统开发项目(二期)补充协议》第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等涉及智能化制造管理系统开发项目二期的全部合同。二、南京沛熙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总计43.8万元。三、南京沛熙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本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 楠

审判员 徐旭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芳

书记员程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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