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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初137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3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7民初1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裁判日期:2016-09-26

合议庭:马兵务    翟晓    刘志飞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裁定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小冀镇方正超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志飞

审判员翟晓

审判员马兵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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