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685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3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8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13
合议庭:祝芳 宋妍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裁定
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红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妍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人民陪审员郑婉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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