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603民初360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0603民初360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合议庭:兰善凯二○一九年十月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裁定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丹东彪支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安琪、赵玉鹏、王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明确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丹东彪支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安琪、赵玉鹏、王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兰善凯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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