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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曾某某与白某等执行实施案-涉高空抛物群体性案件执行中依法及时救济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曾某某与白某等执行实施案-涉高空抛物群体性案件执行中依法及时救济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26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高空抛物/公平原则/比例原则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晚8时,曾某某(时年2岁)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一单元大门旁玩耍时,被一从高空坠落的玻璃酸奶瓶砸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2015年3月16日,经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的伤残等级属X级。案发后,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但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曾某某遂以该楼栋一单元的全部业主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判令白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各自立即向曾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60元(币种下同)。

嗣后,曾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该案执行涉及135名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为确保及时将执行事项通知到位,安排专人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进行释法明理。部分业主虽然对曾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对曾某某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自动履行意愿较低。为妥善处理此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量身定制“三步走”的执行方案:一是依法办案,联动推进,借力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进行联合调解;二是以“情”动人,重点突破,争取多名业主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使其参与到本案的讲道理大军中,助力法院执行;三是点面结合,逐一化解,执行团队派专人联络小区业主,通过电话沟通和上门约谈等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逐步消除了涉案业主抵触情绪。最终,135名涉案业主全部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

2020年8月1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3执10497号执行裁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曾某某的补偿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重点在于既要让受到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得到及时救济、“填平”其损失,又要以化解矛盾为主攻点,合力劝导被执行人群体自觉履行。具体而言:

其一,要充分保证案件执行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涉高空抛物群体性案件执行中,应做到依法及时救济损害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鉴于申请执行人遭受了身体损伤,医治的费用亟待执行兑现。经研判,法院迅速制定“三步走”的执行方案,在有效平衡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的前提下,将法理情融合,借助社会力量,有力保障执行兑现。

其二,要注重优化执行方式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涉高空抛物致害群体性案件执行中,应做到依法救济损害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机统一。因本案被执行人人数众多,且大多认为自己“无辜”,如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措施极易引发被执行人抱团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化解。执行法院采取对被执行人群体善意劝导为主、借助社会力量为辅的执行方案,善意文明执行,使一起可能激化矛盾的涉民生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裁判要旨

涉高空抛物致害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由于难以查清具体侵权责任人,涉案被执行人人数较多、矛盾冲突较为尖锐,执行处置不当小则破坏邻里关系和睦,大则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此类案件执行时,可以联合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优先争取部分被执行人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释法明理,坚持一人一策,努力实现依法及时救济损害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条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13日)

执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执10497号执行裁定(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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