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继承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02 阅读次数:
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继承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7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被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范围/债务清偿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理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刘某南、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某某未表示放弃继承,后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某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海淀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对赵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赵某某向海淀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放弃继承赵某全部遗产,请求终止(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对赵某某的执行,并依法解封赵某某被冻结的全部银行账号。
根据海淀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信息查询的信息显示:被继承人赵某任股东的公司包括:武汉某公司,海淀法院以(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冻结赵某出资2450万元;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淀法院以(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案件冻结赵某名下2400万元出资,后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续行冻结;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冻结,后由海淀法院轮候冻结;广州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此外,因武汉某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由重整方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
审查中,赵某某为证明其已放弃赵某遗产,向法院提交公证书,证明赵某某放弃继承登记于赵某名下的武汉某公司49%股权、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广州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50%股权、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0%股权。赵某某还主张武汉某公司、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均破产了,广州某公司的股权其不知情,并向法院再次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对赵某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海淀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赵某某不服海淀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京01执复216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继承遗产范围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是否应继续执行该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生效判决书明确赵某某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现赵某遗产尚未处理,赵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该行为致使赵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赵某某对其父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在赵某某父亲死亡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存入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故海淀法院冻结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于法无据,依法予以纠正。赵某某所提复议理由成立,北京一中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11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执行异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2021年8月26日)
执行复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执复216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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