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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与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6 阅读次数:

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与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04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主动履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基本案情

因钟某某与刘某、邓某某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刘某、邓某某需向钟某某返还出资款200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被执行人作为大型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既要面对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又要应对因法定代表人自身诉讼风险带来的考验,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贷款中断、供货断裂、劳资纠纷乃至工人失业、企业破产等连锁反应。因此制定了实施强制惩戒与引导激励并行的执行方案,紧密依托信息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快查、快执、快付,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人权利的影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履行文书,与此同时,发起多项针对刘某、邓某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的财产查控措施。

法官为刘某、邓某某分析现实情况、释明履行义务、制定还款方案,同时向其阐明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执行义务,其会被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资产被司法处置等强制措施,如此一来,其社会信用评价将会大打折扣。刘某、邓某某名下公司有多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经营运转亟需银行贷款资金支持,因刘某、邓某某被列为被执行人,银行拒绝向刘某、邓某某名下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据此,法官向刘某、邓某某提出,如果其能尽快筹款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对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修复个人信用,保护其名下企业信用。刘某、邓某某当即表示将全力筹集资金。在执行的第14天,刘某、邓某某即分批清偿了2000余万款项及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充分、快速地实现。结案当日,花都法院便向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出具了《结案通知书》,随后又向其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对其守信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实施信用修复。

花都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2)粤0114执4600号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已经履行(2021)粤0114民初1287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并于2022年7月5日为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审查与适用。

1.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的识别判断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审查适用应综合案情,具体考虑以下情形:(1)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2)立案执行后,法院尚未采取执行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即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3)法院已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但财产尚未处置,或者财产虽在处置之中但尚未提起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4)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多个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各自所承担的履行义务相互独立、彼此可分的,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其专属部分义务的,可以认定该被执行人为主动履行;(5)其他不属于以上所列的情形,但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实质性化解纠纷,确需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2.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应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2)在案件恢复执行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的;(3)被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被执行查控寻找下落的;(4)被执行人已被法院冻结、查封、扣押其名下足额财产后才履行的(但虽已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而财产尚未处置,或者财产虽在处置之中但尚未提起一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的情形应除外);(5)其他不应当认定为主动履行的情形。

裁判要旨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纠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作出解除失信拒执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声明,对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的措施和过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充分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潜力,促进和保障达成执行目的,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实施信用修复,重建被执行人信用评价,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第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3条

执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执4600号通知书(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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