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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允许利滚利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2-16 阅读次数:

       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苏义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
       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
       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相关链接: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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