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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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政秘〔2012〕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新农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表二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三、房屋级别
(一)砖瓦、砖木一级:24扁砖大瓦、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水泥地坪、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3米以上。
(二)砖瓦、砖木二级:24斗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内或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
(三)砖瓦、砖木三级:18、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6-2.8米。
(四)简易结构: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芦席竹垫层、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半屋架、半砖半土墙或土墙,不规则一门二窗、电;檐高2.6米。
附表三
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附表四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偿:每户每次5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在18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附表五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备注:
1.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定额按以下比例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含1年),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含3年),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含5年),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2.私人申请安装的总电表、动力电装备以及单开户自来水的,按申请费用50%给予经济补偿(恢复的不补偿)。
附表六
树(花)木补助标准
备注: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树不予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出土1米处计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不予补偿;
4.凡在百棵以上一律按照林地或园地标准补偿,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5.砍伐的树木,树归原主。
(合政秘〔2012〕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新农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地类
|
级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蔬菜
|
大棚蔬菜
|
3000
|
|
2
|
露地蔬菜
|
2400
|
||
3
|
粮地
|
灌溉水田
|
1400
|
|
4
|
旱地
|
1200
|
||
5
|
果园
|
一级
|
4500
|
种植5年以上,含5年(盛果期)
|
6
|
二级
|
3200
|
种植3-5年,含3年
(幼果期)
|
|
7
|
三级
|
2000
|
种植3年以下(苗木期)
|
|
8
|
林地
|
1200
|
含竹林,树归原主
|
|
9
|
苗圃
|
1600
|
||
10
|
鱼塘
|
精养
|
2700
|
含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
11
|
一般
|
1800
|
||
12
|
水塘
|
1200
|
含作物损失费,作物归原主
|
附表二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结 构
|
九成
|
八成
|
七成
|
六成
|
五成
|
现浇砼框架结构
|
1-3年
|
4-7年
|
8-11年
|
12-20年
|
21年以上
|
砖混结构
|
1-3年
|
4-6年
|
7-9年
|
10-16年
|
17年以上
|
砖瓦、砖木结构
|
1-2年
|
3-5年
|
6-8年
|
9-14年
|
15年以上
|
简易结构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以上
|
(一)砖瓦、砖木一级:24扁砖大瓦、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水泥地坪、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3米以上。
(二)砖瓦、砖木二级:24斗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内或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
(三)砖瓦、砖木三级:18、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6-2.8米。
(四)简易结构: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芦席竹垫层、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半屋架、半砖半土墙或土墙,不规则一门二窗、电;檐高2.6米。
附表三
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名称
|
现浇砼框架
|
砖混
|
砖木、砖瓦
|
简易
|
||||
7成以下 (含7成)
|
7成以上
|
7成以下(含7成)
|
7成以上
|
一
|
二
|
三
|
||
砖混
|
100
|
0
|
120
|
80
|
140
|
160
|
180
|
200
|
现浇砼框架
|
120
|
100
|
180
|
160
|
210
|
220
|
240
|
260
|
24米以上高层
|
280
|
310
|
330
|
350
|
370
|
390
|
附表四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偿:每户每次5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在18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附表五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标准
|
备 注
|
|||
围
墙
|
砖
|
30-40元/平方米
|
|||
简 易
|
10元/平方米
|
||||
隔热层
|
20元/平方米
|
||||
固定墙体柜
|
150-200元/平方米
|
||||
空
调
|
柜 式
|
300元
|
移机费
|
||
分体式
|
180元
|
||||
窗 机
|
100元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260元
|
移机费
|
||
电 能
|
90元
|
||||
燃 气
|
100元
|
||||
电
话
|
产权调换
|
一次性安置160元
|
自行办理移机
|
||
过渡性安置320元
|
|||||
货币补偿
|
210元
|
||||
油烟机
|
50元
|
移机费
|
|||
装
饰
吊
顶
|
纤维板、灰板条
|
15元/平方米
|
|||
三 合 板
|
40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70元/平方米
|
含集成吊顶
|
|||
石膏板
|
70元/平方米
|
||||
墙裙
|
45元/平方米
|
||||
装饰
墙面
|
面砖
|
30元/平方米
|
包括内、外
墙面
|
||
其他
|
10-20元/平方米
|
||||
铁门
|
150元/只
|
含卷闸门
|
|||
坐便器
|
100元/只
|
||||
浴 缸
|
200元/只
|
||||
铝合金门窗
|
60元/平方米
|
含塑钢门窗
|
|||
防盗网
|
40元/平方米
|
||||
自来水管
|
5元/米
|
||||
水 池
|
20-35元/只
|
||||
塔 池
|
200元/只
|
||||
下水道
|
7元/米
|
||||
炉
灶
|
单 口
|
200元
|
|||
双 口
|
300元
|
||||
三口以上
|
350元
|
||||
装饰地板
|
木 地 板
|
40-55元/平方米
|
|||
地 板 砖
|
35-45元/平方米
|
||||
水 磨 石
|
25元/平方米
|
||||
大理石花岗岩
|
50-100元/平方米
|
||||
分 水 表
|
35元/只
|
||||
分 电 表
|
35元/只
|
||||
水 龙 头
|
5元/只
|
||||
闸 阀
|
10元/只
|
||||
水井
|
老式
|
800元/个
|
30公分涵管,深度10米以上
|
||
压水井
|
600元/个
|
15公分涵管,深度10米以上
|
|||
简易
|
200元/个
|
||||
机砖井
|
100元/米
|
||||
电杆
|
30元/根
|
水泥
|
|||
鱼塘土方
|
5元/立方米
|
人工开挖精养鱼塘
|
|||
温房
|
25元/平方米
|
||||
护坡
|
灌浆护坡
|
60-80元/平方米
|
厚度15公分以上
|
||
毛石护坡
|
20-25元/平方米
|
厚度15公分以上
|
|||
道路
|
砂石路
|
15元/平方米
|
厚度5公分以上
|
||
水泥路
|
50元/平方米
|
厚度5公分以上
|
|||
猪圈
|
40元/平方米
|
有顶
|
|||
水泥涵管
|
15元/米
|
||||
水渠
|
20元/平方米
|
砖砌
|
|||
迁坟
|
单棺
|
400元
|
|||
双棺
|
600元
|
||||
粪坑
|
60-80元/个
|
||||
草堆
|
1元/担
|
||||
水泥地坪
|
20元/平方米
|
1.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定额按以下比例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含1年),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含3年),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含5年),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2.私人申请安装的总电表、动力电装备以及单开户自来水的,按申请费用50%给予经济补偿(恢复的不补偿)。
附表六
树(花)木补助标准
树木直径
(厘米)
|
补偿金额(元/棵)
|
||
树木
|
花木
|
果树
|
|
不足5
|
2
|
2
|
2
|
5-10
|
5
|
7
|
10
|
10-15(含10)
|
10
|
15
|
20
|
15-20(含15)
|
15
|
25
|
30
|
20及以上
|
20
|
35
|
45
|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树不予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出土1米处计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不予补偿;
4.凡在百棵以上一律按照林地或园地标准补偿,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5.砍伐的树木,树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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