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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07-19 阅读次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201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二、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三、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四、第一条第(一)项第1、2、3目修改为:“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第一条第(一)项增加4、5目:“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5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六、第四条(三)项修改为第四条第(四)项:“(四)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平方米。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七、补偿标准附四、四修改为第四条(三)项:“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
八、第七条修改为:“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另行制定。”
九、增加第八条:“本规定由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增加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征收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根据本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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