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今后或无需鉴定 凭医院过错证据索赔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3-07-21 阅读次数:
民法领域又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上周六,中国著名民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建伟来蓉举办《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
讲座间隙,就该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李建伟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李建伟指出,《侵权责任法》对沿袭已久的医疗事故得经过鉴定程序的做法将改变,“患方可以不要鉴定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了。比如手术刀留在身体里,过错明显,患者可以不经鉴定直接要求医院赔偿。”
据悉,该法还对车辆所有人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作出了不同规定,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将不再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连带或补偿责任。
【医疗纠纷】
专家
医疗事故必须鉴定将改变
“以往医患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首先要作为患方的原告拿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原告可以不再需要这个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了。”李建伟教授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身份本身就是医学专家,很难摆脱与医院的利益关系,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经常受到患者的质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一些很明显的医疗事故,比如手术刀留在身体里、切错器官等情况,患者直接就可以上法院,只要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可以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必再多走鉴定的前置程序。”
李建伟教授告诉记者,在立法过程中,虽然曾有人提出医疗损害责任应实行无过错责任,但经多方权衡后,最终确定为目前的过错和推定过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患者没有医院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但能证明医院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院将会推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
影响
法律顾问称 记录不能随便涂改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称,长期以来,法官处理该类纠纷的惯例都是先走一遍鉴定程序,许多医患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本来可以由法官自己判断的,却交给了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希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能推动法官尽量减少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依赖。”
成都一家三甲医院外科的王医生说,现在医患纠纷很多,医生压力很大。前段时间,该医院让法律顾问给医务人员专门讲过《侵权责任法》,主要是让大家要重视所有与治疗有关的书面记录,包括及时记录、规范化记录,特别强调不能涂改。“说是在病历资料记录上的任何一点小错误,都可能导致法官推定医院有过错。”王医生希望医院能给医生配备助手,专职记录治疗资料,减轻医生的负担。
【车主责任】
专家
无错车主 不必为司机过错埋单
目前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常见有汽车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往往因为牵涉的当事人众多,索赔因各方责任不清而陷入拉锯战中,许多法院的判例最终也会追究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连带或补偿责任。
李建伟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在机动车出借、租赁,以及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手续等情形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则由使用人承担。但同时也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同时,李建伟教授指出,如果在明知使用人醉酒或无有效驾驶证时、或明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出借出租的,所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影响
无错车主责任减轻了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廖勇律师称,《侵权责任法》中这条新规定实质是法律本意的回归,根据民法理论,一般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过错的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以往绝大多数这类案例,车主即使没有过错,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廖勇认为这是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而让车主现行垫付的一种法律变通。
现在因为车辆的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受害人可以先从保险赔偿中得到救助,所以就把车主从“无过错”责任中解放出来了。
昨日,司机黄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了这个规定,自己以后会更放心地将车交给别人使用了,他觉得这样可以增加汽车的利用率。比如单位的闲置车辆可以交给员工使用,私人不想用车了也可以租给别人,至少不用担心被追究连带责任了。
【雇主责任】
专家
雇员工作中侵权 责任由雇主承担
根据目前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身份的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样。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李建伟教授认为,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在劳务关系的有关侵权责任中实际上出现了强化对雇主责任的趋势。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叫做“归责于上”,就是把雇员的侵权责任归到雇主那里去。
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不再人为地按照身份不同作出划分,一律将用人的一方称为“用人单位”,将另一方称为“工作人员”,将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区分工作人员具有主观上的何种过错状态(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这样,就将原来职务侵权与雇员侵权分立的立法模式统一化了。
影响
员工责任轻了 单位风险更大
廖勇律师称,该规定是对雇员的一种保护,特别是对一般的打工者来说,本来收入就不高,如果在工作中犯了错还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可能将其逼入困境。廖律师说他曾遇到过一个搬家公司的工人,因为将客户的电视机摔坏,赔了两个多月的工资,他接下来怎么去养活一家人?今后,这样的责任将由雇主来承担。
昨日,成都一家电脑公司肖经理告诉记者,他不太理解这个规定,他的公司有17名员工,有部分员工会被经常派到外面单位从事安装和维护工作,他称自己没法直接管理,如果员工在客户单位那干了出格的事情,比如打了架,砸了东西,难道员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公司可以先赔,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向员工追偿,那当老板的风险太大了,说不定哪天整个公司都给赔进去都有可能。
针对肖经理的疑惑,廖勇律师说,雇主可以通过教育和管理来化解这样的事故,也可以直接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讲座间隙,就该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李建伟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李建伟指出,《侵权责任法》对沿袭已久的医疗事故得经过鉴定程序的做法将改变,“患方可以不要鉴定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了。比如手术刀留在身体里,过错明显,患者可以不经鉴定直接要求医院赔偿。”
据悉,该法还对车辆所有人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作出了不同规定,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将不再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连带或补偿责任。
【医疗纠纷】
专家
医疗事故必须鉴定将改变
“以往医患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首先要作为患方的原告拿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原告可以不再需要这个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了。”李建伟教授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身份本身就是医学专家,很难摆脱与医院的利益关系,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经常受到患者的质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一些很明显的医疗事故,比如手术刀留在身体里、切错器官等情况,患者直接就可以上法院,只要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可以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必再多走鉴定的前置程序。”
李建伟教授告诉记者,在立法过程中,虽然曾有人提出医疗损害责任应实行无过错责任,但经多方权衡后,最终确定为目前的过错和推定过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患者没有医院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但能证明医院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院将会推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
影响
法律顾问称 记录不能随便涂改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称,长期以来,法官处理该类纠纷的惯例都是先走一遍鉴定程序,许多医患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本来可以由法官自己判断的,却交给了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希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能推动法官尽量减少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依赖。”
成都一家三甲医院外科的王医生说,现在医患纠纷很多,医生压力很大。前段时间,该医院让法律顾问给医务人员专门讲过《侵权责任法》,主要是让大家要重视所有与治疗有关的书面记录,包括及时记录、规范化记录,特别强调不能涂改。“说是在病历资料记录上的任何一点小错误,都可能导致法官推定医院有过错。”王医生希望医院能给医生配备助手,专职记录治疗资料,减轻医生的负担。
【车主责任】
专家
无错车主 不必为司机过错埋单
目前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常见有汽车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往往因为牵涉的当事人众多,索赔因各方责任不清而陷入拉锯战中,许多法院的判例最终也会追究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连带或补偿责任。
李建伟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在机动车出借、租赁,以及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手续等情形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则由使用人承担。但同时也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同时,李建伟教授指出,如果在明知使用人醉酒或无有效驾驶证时、或明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出借出租的,所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影响
无错车主责任减轻了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廖勇律师称,《侵权责任法》中这条新规定实质是法律本意的回归,根据民法理论,一般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过错的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以往绝大多数这类案例,车主即使没有过错,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廖勇认为这是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而让车主现行垫付的一种法律变通。
现在因为车辆的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受害人可以先从保险赔偿中得到救助,所以就把车主从“无过错”责任中解放出来了。
昨日,司机黄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了这个规定,自己以后会更放心地将车交给别人使用了,他觉得这样可以增加汽车的利用率。比如单位的闲置车辆可以交给员工使用,私人不想用车了也可以租给别人,至少不用担心被追究连带责任了。
【雇主责任】
专家
雇员工作中侵权 责任由雇主承担
根据目前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身份的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样。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李建伟教授认为,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在劳务关系的有关侵权责任中实际上出现了强化对雇主责任的趋势。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叫做“归责于上”,就是把雇员的侵权责任归到雇主那里去。
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不再人为地按照身份不同作出划分,一律将用人的一方称为“用人单位”,将另一方称为“工作人员”,将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区分工作人员具有主观上的何种过错状态(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这样,就将原来职务侵权与雇员侵权分立的立法模式统一化了。
影响
员工责任轻了 单位风险更大
廖勇律师称,该规定是对雇员的一种保护,特别是对一般的打工者来说,本来收入就不高,如果在工作中犯了错还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可能将其逼入困境。廖律师说他曾遇到过一个搬家公司的工人,因为将客户的电视机摔坏,赔了两个多月的工资,他接下来怎么去养活一家人?今后,这样的责任将由雇主来承担。
昨日,成都一家电脑公司肖经理告诉记者,他不太理解这个规定,他的公司有17名员工,有部分员工会被经常派到外面单位从事安装和维护工作,他称自己没法直接管理,如果员工在客户单位那干了出格的事情,比如打了架,砸了东西,难道员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公司可以先赔,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向员工追偿,那当老板的风险太大了,说不定哪天整个公司都给赔进去都有可能。
针对肖经理的疑惑,廖勇律师说,雇主可以通过教育和管理来化解这样的事故,也可以直接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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