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的房屋公证费2万谁承受得起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3-06 阅读次数: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公证费。
“实在要求公证那就公证吧,但这费用也未免太高了!”有市民称,房屋转让时契税不过1%,但光是公证一下,就收2%,“抢钱啊!”而这2%的收费比例,也正是触动公众神经的关键点之一。对动辄上百万元的房屋而言,所有人都会算一笔账:100万的房屋公证一下,就得2万元的公证费,200万的房就得4万!
这么高的收费,到底有什么依据?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物价局了解到,这一收费标准也是国家统一规定的,非地方单独设立的一项标准。早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即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司法厅回应:不是按市场价的2%来收费
司法厅在表示按规收费的同时也表示,“我们针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收入人群,还有相应的减免政策,而且,我们也不是按照市民所认为的房屋市场价的2%在收公证费。”以南京为例,公证机构是按照2003年的南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
记者随后从南京市的多家公证处证实了这个说法,一名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告诉记者,现行的标准确实是按2003年的拆迁标准定价。“比如说,白下区的房屋就是以3600-3900元的均价在计算,远低于市场实际价值。”赵科说,公证机构是在执行规定的“下限”。
但公证费为什么不是按件收费,而非要和房屋价值挂钩?公证一个50万的房子,和一个500万的房子在公证时的工作量上有多大区别?这也是广受诟病的公证成本质疑。
赵科认为,公证有人力的成本,还有实地调查的支出。而最关键的,是有一个“风险成本”的存在。“前几年,南京一家公证机构因为和一家中介的公证中出了问题,七八千元的公证费用,结果由公证处全额赔付了75万元,公证处要对公证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是全额赔偿,”赵科说。“公证机构要对两项工作承担责任:一个是当事人提供了虚假证明,却没有审核出来,二是公证登记时发生错误,”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说,搞错一件事要赔几百万,也促使公证人员更加谨慎严密,对比房产局的窗口人员审核,要有保障得多。
“外界对这个事情有很多误解,我们推广这个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而是为了使老百姓的房屋产权变更过程更加安全和有效。”赵科说。
规定何法可依?
与《公证法》等相抵触,法学专家:难道我们还要“被服务”吗?
“这么高的公证费,太离谱了!”针对强制公证以及2%的收费标准,著名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教授邱鹭风的第一反应就是惊讶。她认为,在当前竟然还有这种通过行政命令推行强制公证与收费的现象,实在难以想象。现在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强制公民在财产继承与遗赠等方面必须进行公证,“难道我们还要被服务吗?”
质疑1:
强制公证到底凭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解释就是“照章办事”,强制公证与2%的收费标准,都是“照章办事”。言下之意,这些都是“有规定的”。然而在邱鹭风教授看来,拿出越老的政策,越说明“不合时宜”,效力也越是打折扣。
针对江苏省司法厅和省住建厅此次下发的通知,邱鹭风教授认为,首先要明确,公证所需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费用。公证机构早已不是行政机关,那么其收费显然是后者。“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凭什么下发这样的通知?除了国务院,谁有权来作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邱鹭风教授直言,连司法部都没有这个权。
而这,其实与公证机构的性质变迁有关。公证机构原来属于行政机关,其收费也就相应地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前房地产等不动产的继承和过户,也是与行政登记捆绑在一起,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起征收的,邱鹭风教授举例说,“当时,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也很高,后来物权法之所以要对这块的规定作出明确,也是因为费用太高,而且重复收费。”
邱鹭风教授表示,现在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要否公证,应该取决于我的自愿。”她说,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个项目是必须要做、必须要收费的,否则任何一个机关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个机构也都不得强行收取。
怕就怕,在推行强制登记的时候,把自己当成行政机关;要确定收费标准的时候,又把自己当成市场主体,通过变换自己的角色,“什么好处都占!”
质疑2:
行政审查能否如此转移
对房产登记部门而言,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与纠纷。不过,邱鹭风教授认为这是将行政审查本该具有的义务转移到了中介机构身上。
“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等于是房产局将自己的审查责任转嫁到了中介机构身上,但是后者是不承担这一职能的。”那么,一旦出现纠纷,责任该由谁承担?“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由虚假申报人承担。一旦查实,还可以撤销他的登记、追加罚款,伪造文书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邱鹭风教授称,房产部门也可以要求登记人缴纳一笔保证金,公示半年期间如果没人主张,登记就生效了。如果有主张或发现作假现象,则可动用保证金。
质疑3:
强制公证怎能与《公证法》相抵触
强制公证,还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邱鹭风教授认为,按照《公证法》的规定,除了明确要进行公证的之外,所有公民有权要求“自愿公证”。2005年8月《公证法》颁布,按照该法,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
对于非法定公证事项,是否申请公证完全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也可以不申请公证。该法颁布后,此前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因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均应当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因此继承活动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申请公证。
而《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非只有一个公证遗嘱。
“现在没有哪个国家,强制公民在财产继承与遗赠等方面必须进行公证的!”邱鹭风教授说,如果我的遗嘱有风险,那我自己承担。或者我愿意拿去做公证,你接受,我向你交费,那无可厚非。如果房产局对遗嘱有异议,可要求我去人民法院,去作确认判决。如果我提出这个遗嘱,无人主张反对,房产局无权对我的房屋登记要求作出拒绝。“这么多年了,怎么还可以用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手段来做强制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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