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布拉尼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方某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8 阅读次数:
某·布拉尼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方某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3-029-011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知名度
基本案情
方某舟系注册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第138709X号“马诺罗·贝丽嘉MANOLO&BLAHNIK”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某·布拉尼克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姓名权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5]第62227号关于第138709X号“马诺罗·贝丽嘉MANOLO&BLAHNI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未损害某·布拉尼克的姓名权等,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某·布拉尼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6)京73行初849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布拉尼克的诉讼请求。某·布拉尼克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京行终75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布拉尼克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75号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布拉尼克(MANOLOBLAHNIK)是西班牙语的姓与名,MANOLOBLAHNIK并不是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某·布拉尼克(MANOLOBLAHNIK)是世界知名的鞋履设计师,争议商标完全包含某·布拉尼克姓名MANOLOBLAHNIK,且方某舟并未对争议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难谓巧合。某·布拉尼克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自1970年开始涉足鞋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行业,并且将其姓名作为鞋类产品的同名品牌进行使用推广。1987年至2001年,某·布拉尼克获得美国、英国及西班牙的多项相关奖项。国内出版发行的1994年至1999年相关《世界时装之苑ELLE》杂志上不少报道涉及“ManoloBlahnik”或者其设计的“ManoloBlahnik”鞋。在香港,1993年-1999年间至少有50余篇期刊报纸对ManoloBlahnik的成就及其在香港开设ManoloBlahnik全球第三家分店的报道。相关事实表明ManoloBlahnik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尤其是时尚人士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ManoloBlahnik在国外知名度以及香港地区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会辐射至内地,可以认定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或者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方某舟及其相关企业长年从事鞋业生产,是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某·布拉尼克及其同名品牌的知名度,不然无法解释争议商标的外文部分完全与某·布拉尼克的姓名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某·布拉尼克的姓名权。
裁判要旨
国外自然人作为知名设计师,将其姓名作为产品的品牌进行使用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姓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该自然人姓名,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或者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849号行政判决(2018年8月22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53号行政判决(2019年11月4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75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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